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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有財產法」第58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本院一般新聞
律師事務所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 茲准行政院秘書長89年8月30日台89財字第25558號函示略以:上開本院86年5月26日函中關於國有土地部分,請本於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主場核處,合先敘明。 法律事務所 惟該等土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尚應取得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定;又其興辦事業總面積如達十公頃以上者,並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始得辦理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 5、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後,在未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前,由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列管,於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3年6個月,洽相關主管機關確認申購人是否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 如經確認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請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塗銷預告登記,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列管督導。 律師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申購人如於上述期間屆滿前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貴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塗銷預告登記,經貴署所屬分支機構查明並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後,由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列管督導。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律事務所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法律顧問 律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5、「已開課」之課程,教材預計於「付款後」7個工作天寄出,第一次寄送後約每2週寄送一次最新講義進度,直至課程完結;「未開課」課程待開課並收齊開課教材後寄送。 律師事務所 ◆DVD版有人工燒錄光碟之作業時間,加上課程寄送是每兩週一次,並非如雲端版只要影片處理好就會直接上傳到雲端網站,因此錄課時間與實際您拿到課程的時間會有較大的落差。 若您希望配合我們的課程進度上課,建議您選擇雲端版課程,比較快拿到課程影片。 律師事務所 3、課程觀看期限:2024年10月31日(可收看至2023年考試結束+1年);課程服務期限:2023年10月司律二試考試最後一天。
復依同法第28條但書「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規定,所稱收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亦明定,係指出租或利用。 另查商港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特別法,亦訂有得將國有土地出租予他人使用之規定。 三、查公有土地以不出售為原則,惟依行政院頒「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但書第七款規定,出售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因情況特殊或政策需要經該管政府核定者,得予出售。 復查貴府所訂「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非公用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且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並具備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專案讓售」。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 依地方制度法36條規定,縣(市)議會有議決縣(市)財產處分之職權;同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檢視現行法條 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第 sixty 律師事務所 法律顧問 four 律師 條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
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法律事務所 第 律師 17 點國有不動產奉准移交他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並將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接管機關,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
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律師事務所 ﹝1﹞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0 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
贈與之。 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
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
律師事務所 要者,得贈與之。 (四)經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重大防洪工程辦理拆遷安置計畫,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國有土地,不受面積限制,得辦理出售。 ﹝1﹞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最新法規條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檢視現行法條 法律顧問 第 律師事務所 28 條 律師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律師事務所 第 11 點財產卡記載之內容錯誤、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更而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 律師 但因地政機關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六)前述併計鄰接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律師事務所 ﹝1﹞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法律顧問 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檢視現行法條 第 律師事務所 14 律師事務所 條 律師事務所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
律師事務所 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八、地籍藍晒圖內之國有土地(包括持分國有),應於地號下方以紅筆 法律事務所 加註「ˇ」符號;遇已處理者(出售、撥用、註銷、銷帳)應將 地號下方之「ˇ」符號以紅筆加圈改為「ˇ」符號。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使各地區辦事處(含分處及專員室,以下同)妥善管理運用國有土地地籍藍晒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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